《工业卫生与职业病》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码(卫生与职业病科学论文
所属专业100400公办卫生与预防医学(一级学科,学术型学位) 100401大爆发与卫生统计学100402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100403营养与食品卫生学100404少儿卫生与妇幼保健学100405卫生毒理学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码?
100400所属专业100400公办卫生与预防医学(一级学科,学术型学位) 100401大爆发与卫生统计学100402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100403营养与食品卫生学100404少儿卫生与妇幼保健学100405卫生毒理学
100406军事预防医学105300公办卫生(一级学科,专科学位) 120402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包括二级学科、学术型学位、卫生经济学、医院管理、卫生人力资源等) 1204Z1卫生信息管理(医学信息学、卫生大数据) 1204Z2卫生应急管理104
1004Z4卫生检验与检疫1002J1人文医学(包括医学伦理、医学教育、心理卫生、医学史、卫生法学等) 1004J2转化医学1004Z5健康与社会行为学1004Z6职业病与职业防护)放射卫生学、 人机工程学等) 1004J3医学心理与认知科学1004J4预防药物学1004Z7老年保健与姑息医学1004Z8杀菌与消毒学(含寄生虫学、媒介生物学等) 1004Z9社区医学与慢性病管理注:以10开头的码为医学门类,授予医学学位; 12开头的码是管理部门,被授予管理学位。

有关职业病的问题?
建议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在工作场所进行噪声检测,然后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噪声耳聋。 因职业病享受工伤待遇,申请赔偿。shumingHao123@.com(2014 ) )。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一)尘肺病1 .矽肺2 .煤工尘肺3 .石墨尘肺4 .石棉尘肺6 .滑石尘肺7 .水泥尘肺8 .云母尘肺9. 陶工尘肺10 .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过敏性肺炎2 .棉尘病3 .哮喘4 .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积症(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5.刺激性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6 .硬金属
职业性皮肤病:1.接触性皮炎2 .光接触性皮炎3 .电光性皮炎4 .黑变病5 .痤疮6 .溃疡7 .化学性皮肤烧伤8 .可通过白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职业性眼病:1.化学性眼部烧伤2 .电光性眼炎3 .白内障(包括放射性白内障、白内障)。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噪声耳聋2 .铬鼻病3 .牙龈病4 .爆震耳聋
职业性化学中毒: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http(//10002.com/除外)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 .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 .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http )//10003.com/6 .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 .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 .钒及其化合物中毒9 .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 .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 .铀及其化合物中毒12 .氯气中毒13 .二氧化硫中毒15 .光气中毒16 .氨中毒10004.com/中毒21 .硫化氢中毒22 .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3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24 .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 四乙基铅中毒26 .有机锡中毒27 .羰基镍中毒28 .苯中毒29 .甲苯中毒30 .二甲苯中毒31 .正己烷中毒32 .汽油中毒33 .单胺中毒34 .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分解产物中毒35 .二氯中毒37 .氯乙烯中毒38 .三氯乙烯中毒39 .氯丙烯中毒40 .氯丁二烯中毒41 .苯氨基及硝基化合物(除外)中毒42 .中毒43 .甲醇中毒44 .苯酚中毒中毒46 .甲醛中毒47 .硫酸二甲酯中毒48 .丙烯酰胺中毒49 .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 .有机磷中毒51 .氨基甲酸酯类中毒52. 杀虫脒中毒53 .溴甲烷中毒54 .匹
物理因素引起的职业病:1.中暑2 .减压病3 .高原病4 .航空病5 .手臂振动病6 .激光伤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7.冻伤
职业性辐射(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 )内照射放射病5 )放射性皮肤病6 )放射性肿瘤)矿工高氡暴露导致肺癌)7)放射性骨伤8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 )放射性性腺疾病10 .放射性复合伤11 )符合《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
》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职业性传染病:1.炭疽2.森林脑炎3.布鲁氏菌病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警察)5.莱姆病
职业性肿瘤: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
其他职业病:1.金属烟热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3.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上一篇:卫生与职业病高级职称论文要求(卫生与职业病
下一篇:没有了